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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是第5091186号“大润发”商标的注册人,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货物展出、商业橱窗布置、广告宣传版本的出版、广告空间出租、商业管理咨询、商业调查、进出口代理、推销(替他人)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、自动售货机出租等。据了解,该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为2005年12月29日,并于2009年12月28日获得授权,目前该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。2013年11月27日,“大润发”商标被转让给康成投资(中国)有限公司(下称康成公司)。
2018年,康成公司发现喜晨公司经营的“喜晨大润发购物广场”超市中,店招牌、指示牌、店内装潢、客服台、价格牌、员工、购物袋等突出使用了“大润发”标识。2018年12月,康成公司又发现喜晨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“大润发”标识。
随后,康成公司以喜晨公司在其经营的超市中多处使用有“大润发”标识的店招牌、广告牌等行为,侵犯商标权为由,请求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下称赣州中院)判令喜晨公司停止侵犯“大润发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,拆除含有“大润发”字样的店招牌、广告牌,停止在店内购物车、价格牌、购物袋等服务用品上使用“大润发”标识等;喜晨公司赔偿康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。
经审理,江西高院认定,喜晨公司与康成公司均经营超市,喜晨公司未经康成公司许可,在其店招牌、广告牌、购物车、价格牌、购物袋等突出使用“大润发”字样,属于在推销服务上使用与第509118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之情形,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喜晨公司的推销服务误认为康成公司的推销服务,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,喜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康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,遂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,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。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,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。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,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,由商标局公告。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可见,投资加盟某一品牌,商标使用人应审慎查明许可人的注册商标的真实性与合法性,如果商标使用人不清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条款,则可以请专业人员审查商标许可人的商标注册证、商标备案等材料,以此防止假授权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(邹征优)
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(记者李昌禹)近日,中宣部、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,批准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研究院、吉林大学研究中心、西北政法大学研究中心、中南大学研究中心、东南大学研究院、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与研究中心成为第三批国家教育与培训基地。这是落实《国家行动计划(2016—2020年)》相关内容的重要举措。…
习总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强调,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、劳动精神、工匠精神”。习总深刻指出,在长期实践中,我们培育形成了“执着专注、精益求精、一丝不苟、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”。…